劉少奇代表中央指出中國土地制度不合理,是落後和窮困的根源。改變土地制度,是解放農業生產力,實現工業化,鞏固新政權的重要舉措。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改革法草案,作為實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據。把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和財產,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使土地改革變得有法可依,避免打亂仗。
同時,把沒收地主在農村中的一切財產,改變為只沒收”五大財產,即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它財產不予沒收。這種安排使地主能維持生活,又能讓他把其它財產投入農業生產或投資工商業,對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有利。另外,地主兼營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實行不沒收政策,嚴格遵守《共同綱領》,使工商業私有財產受到保護。對於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部份小量土地者,均不作地主論處,以保障社會各界人士的正當收入。
《土地改革法》還規定保護中農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對保證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利。政務院還頒佈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人民法庭組織通則》以及《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等,明確了成份標準,對知識份子的階級出身,依其家庭成份決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來源的方法決定”,對各界人士身份的界定都作了比較合理的分別。封建剝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兩千多年,雖然有些開明紳士願意服從土改法令,但整個地主階級不甘心失去原來的地位和利益。
圍繞土地的鬥爭是激烈的,有些地主知道改革在即,預先把該沒收的土地,以欺騙手段,假裝”贈送”給親友,分散給老佃農,以待土改後再追回。少數頑固地主還以各種手段對待土改,以金錢女色收買幹部和農民積極份子,以求庇護,或派人混進農會破壞,散播謠言,蠱惑農民,甚至殺害農村幹部和積極份子,有的人留下變天帳,準備反攻倒算。政府在城鄉各地宣傳土改的必要性和目的性,解釋法令和政策使家喻戶曉,推動改革的進行。許多城市知青通過參加土改隊,深入農村,了解農民的困苦,受到教益,加強了對改革必要性的了解,增長了才幹,後來都成了懂政策,密切聯係群眾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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