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土地改革是農村民主運動

廢除封建土地制度,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是各項民主改革中鏟除剝削,蕩滌舊政權的一場深刻社會變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全國尚有2/3地區存在著封建土地制度,華東、西南、中南、西北有2.9億農業人口,尚待實行經濟綱領的實施。全國佔農戶總數不到7%的地主、富農,佔總耕地的50%以上,而佔全國農戶57%的貧農、雇農和中農雖然耕種著90%的土地,僅擁有小部份土地的所有權,承受著沉重的地租剝削。此時,發動群眾,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實現耕者有其田,成為人民心中的盼望。

按照中央《共同綱領》的要求,剿滅股匪,安定社會,發動農民反霸,推翻地主階級在農村的政治統治,嚴懲稱霸一方,用暴力和權勢欺壓人民的惡霸。在農村反霸過程中,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進行了減租、減息、退押,減租約25%,減交高額利息。人民政府規定,地主將押金退還給農民,不計算利息。在這一措施下,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受到戰爭破壞的農業生產,迅速地恢復了發展。在減租、減息、退押運動中,農民增加了50%-70%的收入,加大生產投入,改善了生活。

在這場農民的民主運動中,各地建立起以農民為積極份子,具有戰鬥力的農民協會、青年團、婦聯和民兵組織,進一步加強了農民的政治優勢,為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提供了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據新解放區的典型調查,土改時富農戶數佔農村總戶數的3%左右,在經濟中並不佔主要地位。194911月,毛澤東在討論農村政策時,提出江南土改要重視對待富農問題,徵詢各地對富農政策的意見,不要操之過急,要花幾年時間逐步解決,以利孤立地主,保護中農,防止發生過左偏向,穩住民族資產,減低震蕩。


在三中全會討論土地改革法案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新解放區各地情況不同,在土地特別少的地區,如果不徵收富農出租的土地,便無法照顧大多數貧雇農的最低生活要求,建議在政策上要有一些機動性。中央決定,在保存富農經濟基本政策前提下,對富農多餘土地,允許某些地區因地制宜的處理方法。富農政策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有利孤立地主,穩定民族資產階級的情緒,減少土地改革的阻力,防止了土改運動中出現的偏差。運動由於是群眾性的,總會有偏差,把握尺度,因地制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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