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歌是分裂份子和西方顏色革命搞手的一個手段,以敗壞對象國年青一代對自己國家的尊重。他們通過洗腦方式妖魔化對象國,把他們描繪成腐敗、專制、不自由的惡魔。他們對西方好的一面進行歌功頒德的宣傳,隱瞞西方腐朽、不民主、專權和醜惡。相反,他們不談中國好的一面,蒙蔽和欺騙他們洗腦的對象。這些腐敗份子,在國歌法面前要撤消國歌及國旗法,本身就是對國歌和國旗法的一種挑釁,是對全中國人民的侮辱。在本地立法中必須把這種行為列為侮辱國歌和國旗法,給予最嚴厲懲罰。
立法就是因為有這種壞人存在,立法的原意就是要對付這些分裂份子和顏色革命的搗亂行為。他們在國歌和國旗立法上進行挑釁,挑戰憲法權威,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尊嚴,必須給予搗亂份子以強制性的懲罰,才能阻止侮辱國歌及國旗的行為滋長。一個在中國生活的人不尊重中國,不尊重人民,政府無需對這種人客氣,只需衡量把他們關在監獄三年還是一年。法官量刑應以能制止侮辱國歌及國旗作為量刑標準,讓敢於挑戰國家尊嚴的人無藏身之地。誰敢侮辱國家,讓誰在獄中接受教訓,過其精彩的生活。
有心和無心可從人的行為中辨認出來。在奏國歌時做不文手勢,是不可接受的,做出不敬和喧嘩都是侮辱國歌的行為,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詭辯是無法自圓其說的,法庭不能有另一套解釋方法,市民也可挑戰法官,對其進行監察。市民有權向憲法審核委員會投訴,一經委員會審定違憲,必須立即糾正,嚴懲違法份子。涉及憲制性的錯誤應向憲法審核委員會投訴,由他們判定法官判法是否合憲。香港是中國管轄的特別行政區,一切屬於憲法的案件,市民有權向國家專屬機構作出投訴,對官員、議員和法官進行審核。
國歌法立法是觀察議員是否有違憲行為的試金石,對於違憲的議員,政府有權取消其議員資格。憲法監察委員會,有權監察政府官員和議員有否違憲,市民也有權向委員會提出投訴。特區議員應為市民服務,不是為分裂國家的人服務。議員如為了分裂份子和顏色革命份子的選票而做出違憲行為,就要承擔違憲的責任。違憲的議員可被撤消議員資格,應在國歌法的立法中明文規定。違憲與否,不是香港法院說了算的,應由憲法審核委員會決定。審核憲制的執行情況是國家全面管治權的表現,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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