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為朱經緯講幾句話

朱經緯是香港警務人員,在他退休前夕收到命令,赴旺角被顏色革命群眾佔領的街道進行收復行動,讓車輛通行。他英勇帶領同袍,身先士卒完成任務。過了幾個月後,他被一名自稱途人的某君告上法庭,指控他打途人。在法庭上,此君拿出驗傷報告,把頸部和腳部輕微傷痕都入了朱經緯的數,盡管傷痕有很多疑點,但法官判定表證成立,等候進一步審訊。根據過往判例推測,朱經緯凶多吉少,又有一位執法者,被途人入罪,為香港市民做代罪羔羊。此前已有七警被違法者告上法庭判監,現在又輪到朱經緯了。

佔領中環和佔領旺角是同時發生在香港的一起違憲事件,是戴耀廷和反共反華份子領導的一起抗拒人大決定的事件。憲法規定人大具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權力,少數人反人大決定就是反13.8億人民的意志,完全是違憲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警務人員被派赴前線執法清場,驅趕非法份子是應有之義。根據以上所謂途人的口供,很容易就辨認出這個人是來增援的佔領份子,而不是途人。他說到他朋友打來電話,他過來要帶他的朋友離開現場,此時即遭到朱經緯的武力對待,無辜受傷。

佔領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警方一再勸喻群眾離開現場,而且不是一天兩天的勸喻,而是一周兩周、一個月兩個月的做工作。對於冥頑不靈的非法份子,在有外力支持和組織的佔領下,不採用一定的武力根本沒有可能達到清場,讓道路暢通的目的。朱經緯就在這時接到命令,驅趕所謂途人。這個途人,在警員來到現場,還在最前線,當警察無到,就算遭到毒打都是活該,何況只是受了皮外傷。這個途人其實是增援的佔領份子或根本就是佔領份子。現在關鍵的是他的傷痕是否由朱經緯造成,原告是否真途人?

根據這個途人的言論和往績及他的交往朋友判斷,可以肯定他就是佔領份子,不是什麼途人。憲法規定國民有權控告和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同時,憲法規定要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辦犯罪份子。對於這種有計劃、有組織的違憲非法活動,國家不給予有力回擊,如何可以鎮壓到危害社會安定的非法佔領行動。朱經緯是替天行道,為國出力,保衛香港社會安寧,不應被放到審判席上。社會應窮追猛打這個途人,讓他原形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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