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立國家安全法,不能拖,不能反,沒有是否要立或是否時機成熟的問題,而是必須立的問題。反對立國家安全法本身就是違反憲法行為,必須立法給予適當刑罰,一經定罪給予一萬元罰款或一星期監禁,以尊重國家憲法。23條立法有討論餘地,上面的罰則太輕或太重可以討論,合理不合理,可行不可行都可以討論,但不能反對立國家安全法。全社會可以進行大辯論,各抒己見,尋求各種有見地、可行的辦法,讓政府擇優整理出來,交由立法會辯論,三讀通過。市民和學者要坐言起行。
香港分裂勢力猖狂囂張,四處挑釁,製造聲勢,挑戰國家憲法,危害國家安全,給青少年洗腦,造成惡劣影響,必須立法遏制。在社會宣揚港獨,散播香港獨立傳單,掛香港獨立橫幅,張貼香港獨立傳單,一經定罪最高刑罰三年或十萬元罰款。這條罰則是否合適也可討論,市民和學者都可提出自己意見。畢竟立法是市民的事,最終目的都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市民的民主自由生活不受港獨份子的騷擾。故意侵入解放軍軍營,做出挑釁行為或向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拋雜物,燒國家憲法等行為都屬違反國家安全法。
偷取國家機密,勾結外國勢力在香港興風作浪,肯定違反國家安全法,視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給予30年監禁刑期,而且可以發送國內犯叛國罪的專門監獄服刑。一國兩制,立法由香港政府定案,由國家執行。犯叛國罪不是一般罪行,不在香港坐監,而是押送內地專門監獄,由內地相關官員對他們進行教育。一般罪行在香港坐監,違反國家安全法,一經定罪,證明違反國家安全法,不論刑期長短,一律交內地教育。國家安全部也必須開始討論在那裡專門為分裂主義份子設個安身之所,對他們進行再教育。
分裂國家的主張,肯定會危害國家安全,如被抓到藏有宣傳港獨的單張,按分裂國家行為論處;在公眾地方集會作宣傳港獨演講,或超過三人密謀叛亂都屬違反國家安全法,如證據確鑿,一經定罪都必須受到懲罰。要怎樣判,怎樣罰,市民可以提出意見供大家考慮。那些行為屬於勾結外國勢力,那些行為屬洗政治黑金,那些行為屬宣傳港獨,市民和學者都可提出來討論。今年討論不完,明年討論,明年討論不完,後年繼續討論,務求得出最符合大家心意的國家安全法。現在網絡發達,誰都可在網上提供意見,供大家參考。今天發表了意見,明天有新見解,可以接著發表,總可以把國家安全法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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