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受罰的都是被煽動者

香港的法律需要改革,教唆者法律不去追究,被煽動起來的人要去服刑。打人者當然要罰,但煽動和鼓動人去做的卻可以逃過法律責任。這種法律必須修改,以追究教唆和煽動他人去犯法者的責任,要他們去承擔法律責任。一名17歲年青人用磚頭砸警,被法庭判罪,但煽動他去參與暴動的人卻沒有受罰。余若薇、陳淑莊、戴耀廷等鼓動學生衝擊校委,而這些年青人被告上法庭,他們卻逍遙法外,實在令人嘆息。殺人的主謀比殺人者罪責更大,但律政司到現在還沒有把佔中者帶頭人繩之以法,實在令人費解。

新一屆特首候選人必須回應市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香港的安全受到威脅皆因有人作梗,對於煽動社會動亂的人不加控制,社會將出現動蕩。政府必須以法律和教育兩相結合的方法解開死結。社會正常的不同意見可以自由發表,但對於挑撥離間,挑釁性的語言必須加以管制,使提倡禮貌和道德的社會風氣得以培養出來。敗壞社會道德倫理的傳媒必須受到譴責,還必須給予法律上的制裁,否則社會必被縱容成道德低下的混亂世界。在大眾傳媒中影響他人去搞亂社會,不是言論自由,而是煽動違法的破壞行為。

治理香港著重安寧,煽動人去佔領中環,去參加暴力行動都是違法行為,沒有給予自由的空間,必須嚴懲。對於這種嚴重違反社會安寧的組織者,不管以什麼名義,都絕不容許。誰要用上帝之名去犯法,更要罪加一等。用自由和民主之名去擾亂社會者,更不可原諒,因為這些人沾污自由和民主之名,把自由和民主極端化,超越民主和自由要守法和遵守規則的限度。這些人用民主和自由之名去挑動社會動亂,製造不安定,是社會絕不能容許的事。執法者和司法機關必須採取行動,給執意搗亂的組織者以致命的打擊。

直接侵犯社會秩序和安寧的人故然要受罰,背後教唆和挑動人去做的更要罪加一等。這些人才是社會的大害蟲。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是一會事,國家安全法就是專門對待這種社會害蟲的。每一個時代都會出漢奸和走狗。港獨、台獨、藏獨、疆獨都是民族敗類,威脅國家安全,必須認真對待,不能掉以輕心。現已查明這些帶頭搗亂的人都有美日等國際反華勢力在背後支持。香港的司法制度必須予以完善,不容奸人有走法律隙的機會。完善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新一屆特首不可推卸的任務,讓港奸不能再為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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