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55個少數民族聚居和雜居於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及雲南、貴州、四川、青海、吉林、甘肅、湖南等省區。解放初,少數民族人口約有2800萬人,約佔全國人口的6%左右,但卻分佈於全國面積50-60%的國土上。解放初期,由於歷史上實行民族壓迫政策,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存在很深的隔閡。加上少數民族篤信宗教,有人挑撥離間,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不了解,各民族世襲的封建王公、政教合一的僧侶,土司山官,使民族工作增加了複雜性。
1950年3月,第一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討論了民族工作問題,決心採取有效辦法,消除歷史上造成的民族間的仇恨、隔閡、猜忌、歧視和不信任心理。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慎重穩進”地做民族工作。毛澤東提出在民族地區改革,必須慬慎對待,在沒有群眾條件,沒有人民武裝,沒有少數民族幹部時,不要進行群眾性的改革工作。中央強調必須先了解少數民族中的具體情況,嚴禁以命令方式在少數民族中推行工作,要注意團結。為了增進民族團結,消除誤解,中央政府邀請民主人士前往少數民族地區宣傳民族政策。
為了消除隔閡,中央政府從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真心幫助少數民族辦實事。同時對少數民族內部的歷史糾紛,政府通過協商,公正合理地予以調解,使幾十年、上百年的民族恩怨、械鬥、草山糾紛、邊界爭議、部落衝突都得到解決。解放初期百廢待興,中央資金也很短缺,但還是撥款助少數民族發展農牧業生產。中央特別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決定在北京成立中央民族學院,同時在西北、西南、中南設立分院,提拔少數民族成為骨幹力量。1954年,中央民族院和分院共培養了1.1萬多人,而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則達到了14萬人,起了推動少數民族工作的作用。
有了少數民族幹部以後,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到1953年3月,全國民族自治地方達47個,並準備在新疆和寧夏建立自治區。自治機關地位相當一級地方政權,享有在國家法令規定範圍內自治區單行法規,依照與人民有聯係的領袖決定內部事務,管理自治區的財政,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藝術和衛生事業等。民族自治制度的推行,加強了民族團結,激發了少數民族的愛國積極性,逐步改變了少數民族的面貌。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國家統一,民族平等,民族團結都有長遠意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