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檢控

黃之鋒和陳偉業等人不聽警方勸告,在警察面前放火,歷經一年多,終於排到明年5月上庭受審。對於黎智英、戴耀廷等煽動佔中的惡行尚未獲處理,我們期待社會的法治獲得政府和警方的關注,及時給予處理。李卓人、梁國雄等人的貪腐案也必須給予檢控,以防日後再出現袋住先的欺騙行為。在給人發現、揭發出來後才繳公的做法,不合情理,必須給以適當的懲罰,以杜絕貪腐滋生。防微杜漸,以防崩堤,是法治社會的根本。小的不給予懲戒,待大堤崩潰,造成不可挽救的後果,就會後悔也來不及了。

佔中的嚴重後果,就是放縱戴耀廷等壞人在社會傳播違法佔中,讓香港大學給破壞社會秩序的人控制所致。管治大學的人難辭其咎,政府沒有積極干預,也是惡劣後果的原因之一。究其原因,就是社會大眾對民主的理解有偏差,或以為追究意圖違法者就是不民主。更有人以為講下有罪嗎?法律不能以言入罪。講下當然無罪,你一天講了千百句無人會檢控你,但當你製造謠言,煽動和蠱惑群眾對社會造出不利的行為,你就干犯了法律,無需等你殺了人才有罪,只要恐嚇他人或社會,你就干犯了法紀。

造謠詆毀基本法,對抗全國人大的決定,就屬觸犯國家法律。政府不檢控這些人,如何可以維護國家的安全?不守國家法律,不尊重全國人民的意志,這種人根本沒有權利享有公民待遇,不給予制裁,難道要等他們做出佔中這種事後才處理他們嗎?現在我們看到的是佔中一年多後,製造謠言,煽動佔中的違法份子依然逍遙法外,到底檢控部門在顧慮什麼呢?他們已不是說說而矣,而是給香港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政府的工作人員還在顧忌什麼?檢控是政府檢控部門應做之事,至於法官會不會護短那是另一會事。

法官護短,我們當然可以評論,他判得合不合理,市民更有理由發表自己的觀感。法官也必須在人民的監督下工作,不能獨立於社會之外。對於法官的判決,我們沒有能力去扭轉,但我們可以留意那些法官對那個案件是怎麼判的。對於以各種理由輕輕放過破壞社會秩序的犯人的法官,人們可以記錄在案,公諸於世,讓人們清楚明白誰在包庇罪犯裝好人,那個法官在縱容破壞社會秩序的犯人。該撿控的一個都不放過,該揭露的一個也逃不脫。公正公義的社會不偏私,不出賣社會大眾的利益,作個人得失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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