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人人都愛談民主。民主在五四運動後,被當時的知識份子當作德先生請到中國來。在文革中,德先生變成了大民主,被當年的紅衛兵搞到天下大亂。香港在佔中一役,出現了黃衛兵,也以民主之名批鬥國內遊客、挑戰警察、用尿淋執法警隊、用粗口罵維持治安的警員,甚至發展到燒的士、打警察、四出挑釁正當商人。這些黃衛兵還鬧到大學,批鬥大學校長和校務委員,連選誰不選誰做校長都要干涉。總之,這些黃衛兵無法無天,視法律如無物,認為他們請來的德先生就大哂,其他人都得靠邊站。
德先生(Democracy)最後在香港變成”掟毛食屎徒”(Demosisto),到處尋釁滋事,連一些與公民黨有聯系的法官,見到黃衛兵被告上法庭,都從輕發落,認為”掟毛食屎徒”在為”民主”奮鬥。這種不嚴格按照法治精神治理違法者的行為,讓違法行為無限澎漲,變成擾亂社會的導火線。人們看到社會上惡人比警察還有權威,警察很多時候像小媳婦被惡婆婆般罵得不敢還口。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去騷擾民眾的壞人,越來越多,警察拿他們沒辦法。人們慨嘆警察已給黃衛兵搞到失去應有的功能,黃衛兵視自己為管治社會的力量。
這種角色錯位,是由政府內部公務員偏黃的思維在起作用,以為民主大哂,民主不受法律管治。他們搖擺於”球員”、”裁判”與”教練”之間,不能正確看待自身法治與民主實踐的責任角色。現代社會,濫用權力逾越正義和道德邊界固然不受社會認可,但當有人逾越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尚不以法律嚴格制裁,這個社會終將給這幫人搞到法律不成體統,法治成為在”民主”名義下犯法的保護傘。黃雨傘之所以能夠在香港橫行一時,就因公民黨的律師是挑戰基本法的罪魁禍首,而司法界亦有人對民主與法治的理解不清。
民主的基礎是國家憲法,而香港人的民主權利受到基本法保護,如果香港有人離開基本法談”民主”,就是離經叛道,他們談的”民主”,不是美國的或英國的,就不知是那一國的民主,完全脫離了現實,根本無法在香港實行。受過英式教育的法官,必須弄清身份,知道自己是那一國的法官,然後以基本法作為自己執法的基礎,才能得出保衛香港法治的正確判斷。香港必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維護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精神,吊銷反基本法律師的資格,也要整頓司法界內的黃色思維,香港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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