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 星期四

執法必嚴 違法必究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實踐法治的必然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無論何時何地,都要嚴格遵守,切實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決不允許偏離法律的條文和精神,亂司其法,律令不一。有人認為犯者在適用的法律中一律從嚴從重。這是不對的。適用法律從嚴還是從寬,是有條件的,要根據違法份子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因此,不能把執法必嚴,同嚴刑峻法混為一談。但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的事件,必須堅決打擊,嚴厲制裁,決不能心慈手軟,姑息遷就。

社會法律的制定首先是對準外敵內奸有陰謀的活動。如果對這種人或團伙的違法行為,礙於外國勢力的指責,聽之任之,不予追究,執法必嚴也就成為一句空話。要及時、合法、正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做到不縱不枉,嚴格區分危害香港安全和一般犯罪的界限,重罪和輕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罪名,在適用刑罰上,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可是,我們在香港看到曾健向維持治安的警察淋尿、拒捕,只罰五星期監禁,而向佔中霸路,破壞社會秩序的黎智英丟豬雜的卻要監禁十幾個星期,香港法官受到民眾質疑。

對平時奉公守法的公民,為保社會安寧,由於警方執法軟弱,自行出來維護社會公義,做法雖欠妥當,但出發點好,犯了法,理應受罰,但必須從輕量刑,給予教育。對於香港法官的做法及其立場,引起香港司法不公的評論。執法必嚴,必須準確地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但在這起案件上恰恰違背了這種精神,如果有錯不糾,就必背離執法必嚴的要求。我們希望香港司法界正視事件,秉公定案以保護法律的嚴肅性。香港法律界必須去掉殖民時代思維,起到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正義行動的精神。


維護社會正義必須違法必究,七警為執法被曾健超拒捕,污言侮辱,在此情況下給予對方適當懲戒,在警力的使用上屬正當的武力範圍,根本不涉犯罪,但既然有人要告,表證成立,法院立案審理無可厚非。對於此案的審理非常重要,如處理不當,必助長社會動亂的發生。執法者不能行使權利,違法者聲大夾惡,這種狀況將使香港淪陷。這種壞份子不論是公民黨的什麼人,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懲,才能保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英治結束,香港不能為維護外國利益,把自己的權威置諸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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