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壞行為不止,仍有人出來掩護破壞者,都與香港執法不嚴有關。要想香港恢復秩序,止暴制亂,不使出法律手段,香港法律就自動無效。從六月到十二月底暴亂不止,昨天還看到一群一群的人到商場砸爛店舖,不聽警察指示,逗留在商場鬧事,謾罵警察,都屬行為不檢罪行,其實警察應將其直接逮捕,無需使用糊椒噴霧驅趕。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對於明顯的行為不檢人士,對社會安寧作出破壞的人,在警察作出勸喻後,不聽勸告,還在辱罵警察,還用手機對著警察拍攝者,應即時逮捕,告以行為不檢罪。香港法院應加班用簡易程序審違法者,問其認不認罪,如不認罪,押後再審。認罪者罰七千元或七天監禁;不認罪者,排期再審,一經定罪,除需要付堂費外,罰款加倍或監禁十四天。做法可仿效處理垃圾蟲或亂過馬路者,但罰款要按行為不檢罪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寧。只要你行為不檢,擾亂香港治安,法庭就要快刀斬亂麻,不要讓行為不檢者破壞秩序。
教育是耐心長期的工作,法律的行使卻可以即時生效,對未犯者是一種即時的教育,知道違法會有後果,在公眾地方鬧事,即屬行為不檢,如經定罪,即時有後果。有人說,罰款不怕,我老豆是李嘉誠,那就讓他來賠錢,用於修復被破壞了的公共設施。行為不檢者,參加非法集會者,辱罵警察者,法律必需要這班人來埋單,給被破壞的公共設施修復來付帳。那些破壞者說,政府的開支不用來修復公共設施也是浪費了,他們要盡情的破壞。社會必須訴他,政府的公帑是用於建設美麗香港,不是用來給破壞者埋單。
我們希望政府高官,從特首、政務司到法官、警察都知道香港要有秩序,不能把行為不檢罪法律放著不用。行為不檢與民主、自由、人權沒有什麼關係?社會就是不容許任何人行為不檢,行為不檢罪如被容許,民主自由人權就會在社會消失。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每個人都知道什麼叫行為不檢,但只有警察可以執法,對行為不檢者進行拘捕,也只有法官可以對行為不檢作最後判定。政府要促成法官加班,加開特別班,對大規模行為不檢的犯人進行審判。違法不會達義,行為不檢,會使社會大亂,必須予以制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