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23條如何執法

基本法第23條是國家安全法,靠什麼人去執法?當然不是普通警察,也不是普通法官,是經過特殊訓練的警察和法官。國家和特區政府必須先拿出個辦法來,然後再立法。國家安全不只是特區的事,是國家層面的事。在香港犯國家安全法,按香港定好的法律處置,但執法卻是國家層面的事。國家安全部是香港國家安全部門當然的上司,香港國家安全執法者的領導必然是國家安全部。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一國的國家主權所在,兩制的河水不犯井水的原則。主權在國,兩制中資本主義在港,社會主義在內地,條理分明。

23條立法和組織執法前,對於港獨和分裂主義份子要進行打擊,沒收和扣留所有分裂份子的宣傳品,對他們進行拘留調查,理出一個清單,建立檔案加以管理。對於有實際犯罪行為的人先以普通法進行刑拘。建立特種國家安全警隊是國家必須迅速進行的工作,不能等香港立法局慢慢去辯論,而要馬上招募,派送國家安全部培訓。這個工作需要一兩年時間,待他們學成歸來,才由他們接替普通警察的工作。國家安全的審判官也必須進行嚴格培訓。目前香港沒有一個合格的國家安全主審法官,對國家安全有足夠認識。

香港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國際城市,各方勢力都在香港博奕,有些案件簡單,如黃之鋒一類低B的案件,什麼戀殖、民族黨宣傳分裂國家等案件可以在香港判刑或宣佈非法,有些複雜嚴重的案件則必須送回國家法庭審訊。對於分裂國家的罪犯,我認為應該對他們進行勞動改造,讓他們學會自食其力,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了解國情,不再發白日夢。我建議在青海或新疆專門給港獨及台獨份子建一所特殊監牢,讓他們在那裡學習和勞動,以便在兩三年後回來可以重新做人。罪行嚴重的10-20年的學會自己養自己。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始終是中華民族對待犯人的態度。只要這些犯人痛改前非,真心改過自新,國家必會給予出路,讓他們出來後做一個好公民。如果屢教不改,犯下殺人放火之罪,那只能把他斃掉,留下肝臟造福有需要的病人。叛國者罪大惡極,為害他人的生存權,自然也失去了人權,取下他的肝臟,為他犢罪。這是上帝創造萬物的法則,有用的必須留,無用的必須去。從那裡來,就要回到那裡去,從塵土來,回到塵土去。我不是在這裡嚇人,而是說出真理。把叛國者殺了,總比他們被利用來殺中國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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