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改造私營商業

新中國成立之初,私營商業佔很大比重,1950年在批發方面佔71.6%,零售方面商業達85.3%,佔絕對多數。在國民經濟恢復期,為了穩定市場,國家開始著手以國營批發商業代替私營批發商的工作。到1952年,私營商業比重降至36.3%1953年國家採取一系到措施,加強對私營大批發商的改造,擴大加工定貨和收購、包銷,把私營工業的產品更多地掌握在國營批發機構手中,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銷,在主要產品的批發環節,排除私商經營。1954年重要工業原料如煤、鐵、鋼材、銅、硫酸、橡膠等由國企控制。

私營大批發商被替代,餘下的都是次要商品的小批發商。國營商業對整個市場實現統一管理,加強監督和領導。私營零售已不能像過去依靠私營批發商供貨,而必須依靠國營商業或合作社進貨維持營業。這種改變一方面為私營商業改造創造了條件,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商業中的公私關係趨於緊張。1954年春夏,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十餘萬從業人員因沒有貨源而沒有買賣可做。此時國營商業不斷擴大,私營零售商惶惶不安。由於政策關係,私商難於下鄉採購,合作社又一時無法對一般土特產全部經營,造成流通阻塞問題。713日,中央發出指示,不能對七八百萬人的私營企業盲目排擠。

1954年下半年,各地按照不同情況,對私營批發商採取了留、轉、包步驟,保留國營企業需要的代理企業,對有條件轉業者助其轉業,對無法經營者,其職工和代理人可以由國營企業錄用。中央明確了改造私營零售商業的主要形式是代銷、經銷,由國營商業掌握貨源,執行國家規定的零售牌價。到1954年底,批發商業國營比重達到88%,零售也達到57.5%,國家對私營商業的改造取得很大進展。從另一方面看,由於國營商業和合作社發展太快,擠掉了大量私商,農村被擠掉的私商有69萬戶,造成了一些緊張局面。


針對上述情況,中央指示要加強領導,對工作中的缺點進行調整,指出應該懂得工人階級當了政,必須負責對社會各階級的生活出路進行適當安排,這樣作是適合國家利益,有利於工人階級的。改造要根據自願原則,盡可能給予退讓,讓他們能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給人民以方便。19554月以後,各地國營商業和合作社過多的地方,適當撤併,增設私商的批發網點使他們維持經營,定出一個既可穩定市場價格又能維持公私比重在一段時期內不變的政策。19558月,私營商業在32個大城市中佔25%,農村集鎮佔18%,逐步納入國家計劃軌道。這種雙軌並行的政策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是中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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