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有四章,第二章就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常識告訴我們,有權利就會有義務,不履行義務,就別想有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到五十六條列明公民有什麼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外國人在中國土地生活也要尊重和遵守中國的憲法的規定,否則沒有權利在中國生活。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黨毛孟靜和”鳩鳴”行為嚴重侮辱了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香港應怎樣懲處他們?
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佔中霸路,”核爆中環”或”愛與和平”損害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使用道路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戴耀庭、朱耀明和陳健民及其跟從者應接受什麼樣的處分?對於違反憲法的行為,香港的律政司和法官難道不知道要向犯法者處以何種刑罰嗎?香港是法治之區,律政司和法官長期在司法界工作,是否不懂得國家憲法的規定呢?如果不懂,特區政府是否要找懂的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呢?
國家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陳方安生跑到國外破壞國家榮譽和利益,叫外國政府干涉中國內政,甚至做出誹謗和損害國家利益和榮譽的事,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難道沒有辦法強制他們履行義務嗎?其實一切都很簡單,不履行公民的義務,他們就沒有享有公民權利的資格。政府公務員違犯憲法,有關部門必須將其辭退,不獲賠償,因為身為公務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陳方安生雖然退休,但可在其退休金上動手術。
憲法列明的是公民對國家應負的最低義務,連最低要求都做不到,還想擁有權利,中國人民不是前世欠了你的,只是你今生承擔了最低義務後享有的權利。不想承擔義務就別想享有中國公民的權利。你不認中國人也沒法逃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義務的權利。你不尊重中國憲法,中國人也不會尊重你,你還是最好自謀去路。在香港生活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你認為政府對你無辦法嗎?香港執法部門現在有人不知如何執法,那就應找懂得執法的人上崗。香港市民最終必責成政府嚴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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