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教師的怎麼可以在沒有正當性及理性的原則下導學生去犯法。國家的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作出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任務,作為教師,怎可以教學生以不守法的方式去改變國家的法律?就算這條法律有改善的地方,也要教育學生用理性和說理的方法,耐心地改變人們的意見,讓全國人民通過法律途徑,對法例進行修改。提名委員會成員本身就是社會公民,但這些公民必須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選出,而不是把不愛國的人組織起來變成公民去搶奪政權。
大學教法律的老師不教學生按法律程序改變法律;小學教師教學生去違法佔中,還說是為民請命;中學老師教學生去毀掉中環金融中心,以恐嚇香港順從他們的意見,我們要問這是那種職業道德?這種以煽動混亂和搗亂的教師,他們是失德還是有道德?這種行為讓人們對教師失去尊重,對失德的老師失去信任。這種老師有違職業道德,也讓所有老師蒙羞。這些失德的人到底要把學生帶去何方?
教師失去職業道德,家長怎可以把孩子交給他們教育。學生不愛國,做一個守法的公民,將來長大還怎樣去做國家的棟樑?香港對這種教師不能聽之任之,必須規範教師的行為準則。不遵守規則的必須撤職。教育下一代上沒有鐵飯碗,也不能讓反華勢力在香港殘害下一代。沒有職業道德者,不配享有教師的職稱,應把他們趕出教育的殿堂。國家的安寧靠有責任感的公民,而不是叛亂的倡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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