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說,”法敗則國亂。”只有法律成為人民的自覺意志,國則治,民則安,國家才有機會獲得發展。香港在前一段時間,對違法亂紀行為因有人感到那是政治理念問題予以容忍,結果搞出核爆中環和旺角爆亂事件。從這些事實來看,社會光有法律是不夠的,香港也不應只滿足於有完善的法律頒佈了,而要有正確解釋和執行法律的機構,去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尊嚴,否則只是一紙空文。有人說中央和人大無權對香港的法律進行解釋和制定,那只是一廂情願的捏造,目的都在於騙人。國家有駕馭香港的絕對權力。
全國人民的意志就是法律,8.31決定就是國家對香港選舉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據,不遵守人大決定,就是不守法,必須以叛國罪或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反對全國人大決定的國民不是漢奸就是賣國賊;反對全國人大決定的外國人就是中國的敵人。在香港不遵守全國人大決定的外國人,不受中國人歡迎,必須將其遞解出境,如是國民必須將其繩之以法,以嚴法紀。左傳上說,”善為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要恰到好處。賞過度了就成貪,罰過濫了就成枉。上一階段,法官對佔中案犯過偏,給社會釋放了錯誤信息。
法官判案的手法社會是可以批評的,是否公道,是否合理,都可自由評論。法官是人不是神,把七名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懲戒法律的挑釁者處以兩年多的刑罰,而對挑戰法律佔領中環的小頭目淋尿行為小懲幾個星期,難令法律的尊嚴受到尊重,使法律的威嚴跌入谷底。韓非子說,”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賞罰無章,顛倒是非,輕判違法者,重判執法者,給社會釋出警察執法維護社會秩序不能動武的錯誤信息,那還有暴徒會怕執法者嗎?法律若是如此不濟,那法律就如一紙空文,有如一隻紙老處,誰會怕牠?
七警執勤懲戒佔中暴徒不要你給予英勇勛章,但也不要你給他兩年多監牢之災。這種是非不分的法官有違法律情理,是擾亂社會的禍根,特區律政司若還任用這種人,民不服,紀不張,法律變成無牙老虎,頒來何用?法律若不能成為人民的意志,代表不了13億人民鐵的紀律,人民的權威在那裡?國家的主權何在?中央必須糾正特區執法中出現的謬誤,讓人民的意志得以執行。蒙田在人生隨筆中說,”上帝給予人的第一條法律就是一條純粹服從的法律。”人民就是上帝,上帝的意志就是法律,違法者必須去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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