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特赦與和解

特赦是基於人道和情理作基礎的特殊法律措施,和解是基於解決人類社會共同利益而作出讓步的解決方法。前者在法律尚未有相關規定時作出的酌情處理手法,後者則不涉及法律,只是兩人或兩個集團間利益的調和,不觸及法律任何條文。在一個法治社會中,要求政府拿法律做交易,讓犯法者逃脫罪責實與和解沾不上邊,是對法律的嚴肅性的踐踏。違法就要受罰,這是戴耀廷都知道的後果,鼓動人去違法佔中就是不顧後果,導人犯法的煽動行為,罪加一等。自以為自己是為公民去抗命,是自投羅網的自殺行為。

這一批犯法者本是公民,但一旦犯法就是罪犯。當這班人侵犯了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就為社會所不容,就不為社會絕大多數公民所贊同。你想借公民之名逃脫罪責,連黎智英都知道是一種幻想。但犯法作案的人總有理由相信自己最聰明,最有計,可以欺世盜名,把自己裝扮成英雄,自我吹捧。可是無論你如何自吹自擂,法律擺在那裡,用詭辯術是逃不過市民的金睛火眼的。社會都在看公義和法律在香港是否有效,政府是否有決心撥亂反正,讓香港回歸法治。用法治去換違法者的和解只是違法者的幻想。

在為數幾百的違法者中,死不悔改者眾,而且對紀法毫無悔意,因此用法治精神去換他們不再犯法的善心是解決不了和解的問題。特赦這種犯人,無疑是給社會淋上火水,只會使社會的動亂之火越燒越旺。林鄭當了特首要想社會風氣有所改善,必須拿捏好法律這把秤,及時將犯法者送上法庭繩之以法,讓社會回歸正途。這一批佔中份子都是死不悔改的搗亂份子,是社會動亂的根源,必須嚴厲打擊,不是輕輕放過。對於有悔意,知道錯的年青罪犯,法官可以酌情量刑,但對黎智英、戴耀廷一類的重犯必須量以重刑。

對於社會大眾利益悠關的事,在法律上一時未能解決,特首可行使酌情權,為社會做出一些近乎人情的事。法律不外人情,只要是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特首可法外開恩,照顧社會大眾的利益,以補法律不足之處。例如七警因維護社會秩序,懲處犯罪份子時行為失當,但基本是為了整體社會的利益,特首完全有權酌情處理,以示支持維護社會秩序的決心和社會最大的利益。特赦七警是政府與社會和解的重要信號,讓愛國同胞相信政府有決心維護社會秩序,否則愛國同胞難以相信政府中的司法者有決心維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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