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準備上任當律政司,人們正盼望他能為23條立法,能清理司法界中的污泥濁水,蘋果日報和明報卻爆出她的住宅有僭建的疑惑。她回覆說,她買時就是這樣,如有人認為僭建,她就要認真審視,看看是否法例所容許。如不在法例容許範圍之內,應及時作出修正。僭建情況在香港很嚴重,因為香港寸金尺土,每個人都在想如何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獲得更多空間。如果不破壞原結構,不對房屋的安全造成危險,其實在自己屋內進行裝修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沒有必要一成不變。住屋一定要合自己口味,也要合理。
指鄭若驊僭建的人,也會指鄭若驊為23條立法”僭建”。把房子裝修得更適合人居,不破壞房居結構,是完全可以的事,絕不是什麼違法行為。買回來時房屋結構沒有被破壞,也沒有多佔或侵佔公家土地,絕不能算僭建。僭建的定義必須清楚,不能見到與原來圖側不同就說僭建,要看是否屋內裝修或有否破壞房屋結構,危害他人安全。屋內有三間房,改為兩間房,把牆拆掉,只要不是主力牆就沒有問題。把沒有窗的騎樓裝上窗,不是什麼僭建,而是裝修。沒有穿依服,穿上衣服,不叫僭建,叫打扮、保暖或遮羞。
中環很多大廈外牆都經過改造,不叫僭建,只叫外牆裝修,沒有改變原結構,只是外牆作了改變,變得更美觀、更耐用。房屋是自己的,裡面怎麼改,怎麼變,只要不破壞結構,也不侵犯人家所有權,不能指人家為僭建。假如霸了公家地,侵佔了人家地方,想神不知鬼不覺,那才叫僭建。香港有些人總愛指責人家僭建,這也僭建,那也僭建,要按他們的定義,所有香港家庭都是僭建物。對於這種定義其實非常不合理。在自己花園內建游泳池,搭花架,搭玻璃遮風擋雨,不叫僭建。不能把合情合理的改善當成僭建。
有人住村屋,買了最高層,也買了天台,把自己天台改造成廚房,如沒有破壞房屋結構,不妨礙房屋安全應不能定義為僭建。地方是自己的,怎樣裝修也是自己的事,政府不能亂管,也不能管得太寬。政府只管房屋安不安全,有沒有僭用了公家的土地和侵犯了人家的權益。如有侵犯人家權益,法律就必須規管。不要把什麼人家裝修亂定義為僭建這麼擾民,讓政客作為政治工具,唯恐天下不亂,胡亂下判斷。僭建不能成為政治工具,給人作為一頂帽子亂戴。裝修就是裝修,不是僭建,不要亂扣帽子。市民要保持冷靜頭腦,不要跟著指鹿為馬,保持頭腦清醒,不給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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