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人權,也有國民的權利,身為中國人或不認中國人的人有權在香港搞分裂祖國,搞獨立的權利嗎?答案很簡單。沒有!犯不犯法?犯法!犯了那條法?犯了分裂國家法。用口說沒有行動也犯法嗎?當然也犯法。宣傳港獨本身就是一種行動,屬於煽動的行為,不在基本法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而在國家安全條例下所禁止的行為之中。學校不能支持學生搞分裂祖國的言論自由,學校應讓學生知道,分裂祖國沒有自由,搞港獨不在民主的範圍之內。民主是一國公民的權利,分裂國家只有被制止、被制裁的權利。
分裂祖國屬被管制的行為,其言論和行為都屬嚴重損害中國人民利益的事,具有極端嚴重的後果。分裂祖國的言論和行為都是導致戰爭和內亂的根源,嚴重危害國家的穩定和繁榮,必須予以制止。每一位國民都有權力對分裂國家的言論加以制止和指責。學校把港獨標語除下,愛國學生把港獨標語撕掉,都是勇敢和值得讚揚的行為,具有赤子的真誠和令人敬佩勇氣和民族氣節。國家的未來就靠這批人來領導,讓中華民族復興。香港不具有搞港獨的權力,基本法沒有賦於港人分裂祖國,而只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23條立法必須規定煽動分裂祖國罪應該判終身監禁的刑罰,有悔罪表現的可減刑到十年八年,有殺人行為的可處以死刑。對於叛國罪,國內的刑罰怎麼定的,都應引入香港,並在23條立法中進行本地立法,以收平定香港叛亂份子的目的,挫其囂張的氣焰。死剩把口,宣傳港獨,成不了事,只能把自己送進監獄,做西方在中國顏色革命的陪葬品。收了外國政治黑金,擾亂中國香港是有代價的,不是一邊收錢,一邊擾亂社會,還自以為很了不起,很”英”。23條立法,就是讓他們看到玩法和分裂國家要付出的代價。
23條立法,是明碼實價讓玩法者看到他們做了什麼就要付什麼代價。破壞國家安全,在香港給年青一代洗腦,煽動學生背叛祖國有什麼後果,被毒害的年青人犯了錯,要接受什麼樣的懲罰。當然教唆犯法的人罪責會較重,以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目的。宣傳港獨不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也不屬學術自由的範疇。港獨理論不在學術討論的範圍之內,只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是煽惑人心的行為和顏色革命的工具。香港任何人都不得從事顛覆國家的行為,也不具有搞港獨的權利。如搞港獨,國法則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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