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個自稱是法律系五年級的女生說,憲法不是給平民遵守的,只是政府要遵守的法。她說平民只守普通法例。難怪她立論錯誤,由頭錯到落尾。這是誰的學生?據推測應是戴耀廷或陳文敏這一類老師教出來歪理連篇的學生。這個女生並不特別邪惡,但錯得離譜,需要及時給予糾正。她認為港獨主張只是言論,沒有煽動成份,也沒有引起即時暴亂,因此不算煽動性言論。她說,咒高官子女高樓墮亡,只是表達對高官的不滿,不能算犯校規,因為他們沒有做過邪惡之事,講惡毒的話不算犯法,是意見表達云云。
她說學生無權無勢,講講都無自由,那學生在校園學習意見表達就會被窒礙。她的說法帶有嚴重的無知成份在內。作為一個法律系五年級學生,怎可以連憲法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義務都不知道?無論你是皇帝還是庶民,誰都不能違背憲法,在國家憲法面前,誰都沒有特權。學生沒有特權、老師沒有特權,總統也沒有免死金牌。作為學生除了要守法,還要守校規,受社會道德的限制。學生無權在學校講粗口,咒罵中國人、侮辱同胞、限制校長執行校規、革除教而不改的學生。學生必須在學校學會守規矩和守法。
學生無權無勢,的確說到點子上。可無權無勢的學生犯了法就可以不受懲罰嗎?若是這樣,這個學生可以交由誰去管教呢?我看應交給懲教處職員去管教了。學校不用校規去管學生,任由學生自我膨脹,這種學生會變成什麼樣的人?不用我在這裡多說,大家都會有結論。羅冠總、周永康、黃之鋒最後去了那裡?那些推他落火坑的人還說他是”良心犯”、”政治犯”,甚至”英雄”,對年青人的成長有什麼好處?讓學生自我膨脹、自我陶醉,沉迷於脫離現實的夢幻之中,有如吸了冰毒,自hi一番,到最後只得中毒身亡。
國家憲法是社會公約,是任何人都不得違反的大法;法例是社會根據現實的需要隨時增刪,以達規範社會行為和道德的要求。前者是全國性的行為準則,後者是不同地方根據實際需要由當地立法機關去審定。23條立法,其中的法例由當地立法機關去審定,但23條中的維護國家安全卻是任何人都不得違反的公民義務。港獨違法,不被容許,也沒有張貼的自由,明顯就因為違反國家憲法,不被容許的原因。憲法的訂立是有程序的,不是要由學生批准才能執行的。作為法律系學生應懂得立法程序,不要胡亂自說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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