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已有驅逐違憲議員出議會的先例,現在更要嚴格的執行,讓做法制度化、常態化。議會有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義務,議員必須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議員沒有超越憲法的特權,議員犯法與庶民同罪,沒有人能夠有互相包庇,逃避法律責任的特權。許智峰犯法,就要判刑,沒有犯了法只要道歉,有人包庇就可了事。如許智峰事件不嚴格按法律執行,對社會將會是極壞的示範,毀法律於一旦。殺了人,只要道歉,有人一句”態度真誠”就可脫罪,這還成世界?
社會對議員的品行要求更高,不是一班人或一二十個議員或高官說他罪不至死就可不死。犯了法,該死的就要死,該坐牢的就坐牢,法律才會有人尊重,起到教育人民的作用。法律的目的是懲前毖後,不懲前就永遠毖不了後,罪行就會越演越烈。香港回歸後,香港議會太兒戲了,沒有人懂得維護憲法的重要性,以為寬容可以改造人,實則在害人,把整個社會教壞了,給整個社會做出最壞的示範。從現在開始,像葉劉那樣敢於挑重擔,嚴把關,議會回歸正軌之期不遠矣。以憲法約束議員,香港才能回歸正常。
在議會中鬧事、搗亂秩序、重覆問題,砌辭拉布都必須趕出議事堂。對議員如有違憲的行為出現,必須即時處理和彈劾,殺無赦,一個都不放過。誰阻止23條為國家安全立法,就應該把誰趕出議會,誰阻止立國歌法,就以違憲罪論處。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既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也互相配合,保證憲法和法律有效的執行。司法獨立,不是司法可獨立於憲法以外而是司法、執法互相制約、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法憲法和法律的有效性。任何法官都沒有權以司法獨立名義逃避監督,違憲和違法判案。
議員、法官、政府官員沒有一人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利,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除了互相制約也要互相配合,達到憲法要求。對於議會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公民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檢舉者不能誣告、被檢舉者不能報復,只要屬實就要處理,如有誣告也需受罰。違憲議員必須清除出立法會,發現一個清除一個,發現一幫清除一幫,以保證議會的純潔性,維護國家利益。香港不是法外之區,必須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的犯罪活動,懲辦違憲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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