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須賞罰分明,公正嚴明,否則就是無牙老虎,得不到尊重和遵守。民主自由的社會必須掌握尺度,以教育為基礎,以規則為準繩,以罰則為武器,打擊犯罪份子。在國家安全原則底下,罰則一定不能少,對參與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或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有以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處以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沒有這一條,國家安全法就不是尚方寶劍,達不到斬妖除魔的功效,以保護人民根本利益。
保護青少年是國家安全的基本任務,蠱惑年青人,教唆未成年青少年參與暴動,都屬嚴重罪行,視情節輕重,處以最高十年徒刑,阻止校園內的特務教師,毒害青少年。對於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它公共設施,或妨礙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破壞電話、電台、監控器、電視、電子通迅設備者,除了賠償,還要處以最高三至五年徒刑。對公然行私刑者判以最高十年徒刑。用火燒人造成傷害,或因政治原因陰謀行刺者處以二十五年或終生監禁。國家安全也是維護人民的安全,對嚴重犯法者必須嚴懲不貸,維護法紀。
特區要禁止港獨和帶有顏色革命色彩的活動,對未經批准的顏色革命政治活動和集會,對公共秩序和社會造成破壞的,傷害經濟社會正常運作的,一經逮捕,送中調查,進行教育。對坦白交待,痛改前非的,經教育後,兩個月內釋放回香港。對不接受教育,沒有悔過心的,送國家安全法庭量刑。這都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讓守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沒有死角,沒有漏洞,起到教育人民,打擊敵人,讓壞人沒有空子可鑽。當然,國家安全重點在於監控內外敵人的惡行,不讓內奸外賊有機會利用香港作為反共反華基地。
對於在幕後策劃或組織暴亂者,處以十至二十五年徒刑,按情節嚴重性判刑,做到不枉不縱,難逃法網。民主政治是一國之內的事,自由也是為守法公民而設,因此違反國家安全法,破壞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民根本利益的國家安全視若無睹者,根據法律進行處置。國家安全法人人都會遵守,只是別有用心,通番賣國者最害怕。香港市民千萬別給人利用作叛國工具,提高警覺,守護香港安寧的生活。國家安全法罰則再重,普通百姓只會感到安全,不會感到恐懼。對於被利用的人群,國家安全法就是教育和挽救輕罪者的工具,免於在叛國路上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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