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為國家安全立法,列明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遵守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要求,對獲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有及時報告和提供線索的義務,並對所知悉的活動提供知曉的證據。公民有義務為國家安全提供便利條件和協助,並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任何人都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黎智英就嚴重違反了公民的義務,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但提供協助,還製造謠言,煽動暴亂,性質惡劣。
國家安全法規定所有單位、機構、團體、組織、學校、政府部門和政黨都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公民或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於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撫恤。這都是國家安全工作必須關注的公民權利問題。
公民和組織對特區國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這都是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不是權力無限大,都必須在權限內依法行事。國家安全顧名思義是為了國家安全,不是妨礙公民和組織的人身自由,公民也必須留意自己的義務,為國家安全做好配合,履行公民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犯。
國家安全任務艱巨,主要就是做好年青人的教育中作,不受敵對勢力策劃的顏色革命蠱惑,時刻保持頭腦清醒,防範和抵禦顏色革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挫敗任何形式的港獨圖謀,維護香港繁榮穩定。顏色革命主要針對特區經濟安全,造成社會動蕩,讓文化、教育、社會等領域受創。因此,公民的義務和權利,要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國家安全堅定地維護公民的權利,利益和安全,也必須讓全體公民知道公民對國家安全的義務。義務和權利必須同行,不能只要權利,不要義務,對邪惡勢力必須打你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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