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香港司法制度的標準

行業有各種標準,誰制定標準,誰就能掌握未來。行業內所有企業都按這個標準製造產品,才能進入特定市場。如不符合標準, 就別想進入。電子行業如是,金融行業如是,連醫生執業也如是。沒有標準和規定,就不能保護自己國家的企業和執業者。美國如是,歐盟如是,日本也如是。中國己知道制定標準的重要性,很多民間組織與政府合作制定一些標準,讓大家遵照。香港司法制度,也應有一套屬於中國的司法制度。回歸14年了,沒有一套中國標準,國家就無法在實質上收回香港。

香港律師或司法制度屬英國模式。其中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案例和條文,是值得沿用和借鑒的。人類先進的方法和文明,我們應好好加以利用和吸收,沒有什麼特別要棄而不用的。只是國家應在香港按基本法要求,成立一個專門對司法制度審核的一國兩制司法委員會,對有違反國家承諾的香港司法者進行審查,並給以警告和吊銷執業資格。律師如做出違反基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給以處理,兔去其執業資格。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是一國兩制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基本法就沒有一國兩制,誰不遵守基本法,誰就不享有權利。反對基本法,就是反一國兩制,就要繩之以法。沒有這種權威,香港就無法管治,政府也不可能有足的能力來實現一國兩制的安排。怎樣才叫違反基本法,國家應在香港成立一個權威的機構,來對法律界和司法制度進行審核。如發現有違反基本法律師,委員會有權發出警告或吊銷其執業資格。

法律是維護基本法的手段,如果連律師和法官都不遵守基本法,那基本法就無從落實。不遵守基本法的律師和法官就不要在香港做法官或律師。他們要嘛失業,要嘛到不用遵守基本法的地方去執業。這是天公地道的國法。基本法要為求香港立法,維護國家安全,連律師都去反對,這種人還配在香港維護基本法嗎?這種律師就不能在香港執業。這應是回歸了的香港行規,委員會應有權吊銷這種律師的執業資格。

國家在收回香港14年之時應及時成立這個委員會,讓香港能全面落實基本法,保國家尊嚴,讓基本法的權威能在世界樹立威信。特別在12.5規劃期間,中華民族振興大計對全國各族人民都非常重要。我們絕不能讓反國家勢力,打亂發展的戰略步署。因此,國家研究在香港成立司法制度的審核委員會非常重要。委員會應由國家重量級司法機構專家作為顧問組成,制定標準和規定,並委任香港法律界人士成為委員。這些委員應是執行基本法的表表者,如梁愛詩等優秀和具威望人士擔當。

香港司法標準的基礎是基本法。不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的律師和法官沒有資格在香港執業。這是人大的權力,也是香港一國兩制賴以存在的根本。制定標準,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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