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企圖用幼稚或小學雞之說,為發誓時辱國辱民的妖魔解困,讓他們進入立法會繼續搗亂,是不依法治港的做法。民主是有條件的,是以發展自己而不侵犯他人為基礎。越出此範圍,民主的實施就沒有基礎。民主必須在法律的制衡下才能健康發展。候任議員宣誓時,口出狂言,辱國辱民,自然是放棄職權的行為。那一個國家可以接受非我族類的妖魔進入議會?不願效忠的人,那一個國家可以讓他掌握權力進入權力中心?宣誓是人們為社會服務,效忠國家和人民的第一關。連這一關都過不了的就別浪費資源了。
香港的反對派把三權分立視為三個權力中心,完全是一種錯誤的想法,三權分立是互為因果,互相監督和協調的機制,目的就是在法治的基礎上行使權力。香港的三權分立是以行政為主導,而特首就是這三種權力的主導者,獲中央授權,用英語表達就是CEO。作為首席執行官,特首有當然責任和義務管好立法會,起碼不讓辱國辱民的妖魔進入議會。這是法律賦與的權力,也是特首必須執行的義務。如果特首連明顯的違反宣誓法律規定都不管,任由立法會爛下去,人民不會放過他,中央也必定在適當時候處理他。
由於立法會已多次出現違反宣誓條例規定的做法,讓那些不嚴肅宣誓的人進入議會,這次市民都金睛火眼注視政府的態度。雖然這次宣誓仍然有人做動作,監誓官採取非常寬鬆的態度放過他們,但市民仍感有問題。立法會新當選的主席也看到問題,判定她必須重新宣誓。可是重新宣誓能否證明他是真誠效忠國家和人民,市民已有很大懷疑。把有嚴重嫌疑的人放到立法會,不符法律要求,應該將這些人調查清楚才起用,是雇主應做的事。對於在社會一貫搗亂的人進入立法會,有誰相信他會為香港立下有利香港之法?
民主精神必須與法治精神統一,人民才能凝聚共同意志監督和支配公共的權力,否則民主只是口號,無法真正落到實處。香港在民主與法治上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民主參與意識的同時增強法治觀念,確保在安定的社會環境中推進民主政治。完善的民主機制,要求有完善的法制化制約權力的制度。以為選上了立法會議員,就可胡作非為,無人可管,可以辱罵國家,侮辱民族,做西方反華走狗當然是幼稚想法,被剔出立法會是必然的事。香港市民有決心趕走這些立法會妖魔,香港同胞的意志和決心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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