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的反對派說,如把藏有煽動性刊物列入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的罪行,那以後讀書的自由、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的自由就將蕩然無存。他說人們不能再看希特勒《我的奮鬥》、馬恩列斯毛的革命書籍,以及推翻政府、號召武力的書刊,那時就會有焚書坑儒的慘劇。這純屬詭辯和無理取鬧的托詞。藏有一般書刊和馬恩列斯毛的著作當然不是煽動性刊物。現在講的是國家安全法,要追究的是要顛覆現政權的刊物。你藏有一批和藏有一份煽動性刊物是有分別的,藏有一批你就是煽動者,藏有一張你頂多只是同情者。
企圖將這條法例擴大成妨礙歷史研究或政治研究的學術問題是徒勞無功的。香港法官不會白痴到這種地步。以此來煽動學者起來反對都是癡心妄想的行為。人民不是阿斗,連常識都缺乏到顛覆國家和學術研究都分不清。你在家裡藏有美國中情局顏色革命手冊,還有一大堆如何推翻政府的著作,只能看到你思想受影的根源,但不能證明你犯了顛覆罪,但你藏有一批相同的顛覆國家刊物或單張,你那裡還只是想想,而是在行動,給人逮個正著。你是在研究,在閱讀,還是在顛覆國家,法庭或政府絕不可能搞不清楚。
23條立法只會對分裂主義者有影響,對陰謀顛覆國家者有阻嚇作用,正常人根本什麼事都不會有。你要播獨、藏毒,你藏一批,當然是拆家,你藏一本肯定是自用,罪行當然會有輕重之分。你想脫身自然可以辯解,說是友人存於你處,那你就把友人是誰交待清楚。你說你不太認識他,只是好心,那你要說服法官。你說不清,只能自嘆倒霉。世界倒霉的事可多了,交友不慎就是其中一項。誰叫你和顛覆份子為友。你若是真被陷害,你的言行及你的歷史自會說清楚。要是旺角暴亂有你份,佔中有你份,你還詭辯什麼?
想用古今中外多如汗牛的推翻封建政權的歷史論著和書籍來論證藏有煽動性刊物罪行不成立,是詭辯術,是把別人當成無知者。要想不去伏法,就要守法,不去破壞國家安全,醒定做人。在23條國家安全法律面前,你被人一照就是一隻妖魔,你能不怕23條嗎?你要顛覆和分裂國家,是人是鬼,在23條面前你無所遁形。勾結外力破壞香港是有蹟可尋的,如果李柱銘不是跑到外國脅洋自重,我們會指他為漢奸嗎?黎智英不和美國中情局官員上遊艇密談,財務不是由中情局前官員掌管,我們會說他是中情局特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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