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國家安全23條不可少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涉及國家安全,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竊取國家機密等等,也就是說維護國家安全已有法可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已構成罪行,只是具體刑罰有待依情節輕重立法判處。打五十大板還是打十板,敲他的腦袋還是敲掉他的腦袋則要按香港的決定辦。在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前一律歸國家安全局管轄。這次在佔中事件中落網的壞份子,都犯了叛國罪。他們中有人跑到外國要求西方出面干涉中國內政,也有與外國特工人員交往,還以金錢支持叛亂。香港沒有規定,不知如何量刑的,應一律交國安局辦。

犯什麼罪,量什麼刑,國內比較有研究,只要把這些壞人交到國安局手上,他們都將獲得公平的審查。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一般不適合關在香港監牢,應關到國家有別於一般的監牢中去。政治犯和一般犯人不一樣,必需有專人招呼,其心理和行為有別於一般犯人,要嘛像恐怖份子一樣,要嘛心地險惡,腦給人洗得像中了邪一樣深可測。梁家傑、李柱銘都屬於狡辯份子,妄圖借詭辯脫身。一般監牢沒有對付這種人的經驗,往往應付不了,應該要區別對待。

議員這邊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那邊搞陰謀詭計,核爆中環,破壞香港法治,反對中央,不服從人大決定,背棄國家憲法。對付這種人,應即解除其職務,將其繩之以法。香港一國兩制,只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可以並存,不是愛國和叛國可以並存,不是國家憲法可以不遵守。對於搞顏色革命,宣揚港獨的叛國份子應即捕即審將其控制起來。對於這種人,何須和他們客氣。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不能容許這些人有自由。對這些人不加管束,壞人就有機可乘,社會就會是非不明。


該管的就要管,國家該干預的就要干預,否則一國兩制就變成叛國都不能管制。英美在法律界、教育界、政府內部都潛伏著一些特務,而且一代一代的在培養,特區政治危機重重,國家安全臨嚴重挑戰,國家安全部必須嚴肅地認真對待。該干預的必須及時干預,把分裂國家的港獨勢力打掉,把教育界中,法律界中明顯的叛國份子清除,否則一國兩制將面臨困境。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這是國策,也是治理特區的不二法門。要國家安全,必須運用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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