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義務與良心

人類愛自由是天性,愛作主則後天性格使然。有人喜歡作主,有人性格溫順,總能遷就人家的意見,由得他人去作主。兩公婆,兩人都想作主,肯定不咬弦,總得有一人退讓,否則有如火星撞地球,日子不會好過。管治社會必須要有規矩,所謂人民當家作主,不是你想什麼就是什麼,而是有社會公約,通過國家憲法,由人民議會去決定。決定了的事情必須遵守,要改變也必須由人民議會去表決。

有社會小眾要擅自作主去改變決定,屬不合法、不講社會倫理的野蠻行為。經人民議會決定的事,人民只有遵守的義務,沒有去破壞的權利。社會必須穩定發展,講求法治,隨意破壞規矩,社會必然產生動亂。人不能以小團體利益或特定人群的訴求凌架於社會和國家,必需遵循國家的規定去實踐或改變社會的運作形式。用脅迫,破壞秩序的方法,就違反了整體人民的意願,對社會必造成動亂。

守法是公民的義務,因為你在這個地方生活,享受這個地方的好處,人人都必須去守法。只強調個人的自由,自己作主的野心,不去遵行守法的義務,就是沒有良心的行為。普選是政治的制度安排,必須遵循法律的框架去實踐,不能另搞一套去擾亂人民議會的決定。不肯守法,又用破壞社會秩序的方式脅迫,就是叛變的行為。破壞社會穩定是沒有良心的行為,威脅和劫持了他人要求穩定的願望。

不遵行守法的義務不但沒有良心,還是社會害蟲,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香港是世界最講民主和自由的地方,由於少數人要把自己的訴求凌架於整體社會的利益之上去犯法,更是罪惡的行為。對於不講道理,不肯守法,還要去擾亂社會的不法份子,香港人不會向他們低頭。享有香港生活的權利,不肯盡守法義務的人,都屬沒有良心的行為。對於狼心狗肺,沒有良心、不肯守法的人,法律不會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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