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8日 星期日

法的本質和特徵

根據美國官方統計數字,每年無辜遭到槍擊的美國人有十萬人,被槍殺的有約三萬多人,每天死於槍口下的有近百人,而這還不包括用槍自殺的人。2012年統計,2011年美國的暴力事件共有1,203,564宗,使用槍枝犯罪的,謀殺案佔67.7%,搶劫的佔41.3%,在所有犯罪中給槍打死的佔21.2%。為什麼至今美國還不能立法禁止槍械流通,這就說明了法律的統治階級利益屬性,不是任何人可隨意更改的。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不是天上掉下來,不是頭腦中固有的,也不是憑空產生的,是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美國是軍火大國,有那一個國民可以撼動這一幫人,就是美國總統也不能違抗這一幫人的意志。統治階級通常都會把他們的意志,通過國會影響議員,把統治階級的意志,變成國家的意志,去行使他們的意志。這就是法的特徵。要說美國法律公義、講人權,都是胡說八道騙人的鬼話。

憲法和法律由國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以法令、決議、命令、指示等法規出現,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不是任何機構、團體或個人可以隨意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要改變法律唯一途徑就是在國會或人大,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去改變。像戴耀廷這種法盲,煽動人去核爆中環,然後用愛與和平等要脅手段去實施,不就是等於把人推向死地?美國總統都不敢違法,戴耀廷何德何能?


官至美國總統的尼克松,因竊聽而要落台;貴為總統的陳水扁,因貪污而坐班房;周永康官拜中央常委,因貪腐也要身敗名裂。香港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陳日君,這些小丑算什麼?挑戰國家憲法,破壞香港法治,等於對抗國家工人階級領導的全國人民的意志,他們能有什麼好結果?他們這些人要公義,要人權,要奪權,請去他們背後的老板那裡要,不要在香港搞。要港獨,要自立,行遠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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