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 星期一

法官不能成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法官判案應該以法律為依歸,不以政治立場決定案情的輕重。叛國罪全世界都有,不會因為你是民主黨人就判三十年,共和黨人就判終身監禁,共產黨人就判死刑。法律是人民意志,國家律法,人人都必須遵守,沒有丹書鐵券,該死的死,該生的生。法律鐵面無私,在法官位置上,不能以政治立場隨意判刑,按自己好惡量刑,更不能收受好處或人情而判刑,或為討好某一政治立場而決定刑罰之輕重。法官必須接受制度監督,接受社會監察。法官徇李枉法,罪加一等,人民有權起訴法官,把不公法官繩之以法。

法官判案當然不是依循民意,更不是依循政治立場,而是依循法律規定。有法不依,隨心隨意亂判,違反法律準則,人民可以告上法庭,甚至上訴中央人民法院,作出最後決定。法官也應有常識,沒有常識的法官只會對法治社會造成傷害,必須立即解除職務,否則對社會禍患無窮,甚至毀掉法治社會的根基。憲法規定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但遊行示威也必須遵紀守法,按照警方規定路線行走,不能越出界線,自說自話,不聽指揮,罵警辱警,阻差辦公。警察可即場逮捕,送上法院,法官應予以嚴正判決,不得有誤。

香港過去七個月的暴亂都與法官不作為有關,香港法官難辭其咎。香港司法不作為,不把法官管好,任由法官和律師任意妄為,絕對是香港暴亂不止,法治無存的罪魁禍首。香港首席大法官和律政司責任重大。法律是有制度的,特首有頒發緊急令的責任,法官將其否掉,是罪大惡極的案例,沒有得到基本法授權,是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的惡劣行為,為討好某一政治立場而隨意判決,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香港法官沒有權力凌架基本法,為普通法立案例,剝奪特首頒佈緊急令權力,做出凌架於基本法的行為。

這都是常識問題,作為法官有什麼權力去改變法律。只有全國人大有權通過符合人民利益的重大法案,法官只能遵守和依法律辦事,基本法那一條規定了法官有改變特首立緊急法的權力。如有,人頭博芋頭。法官得不到人的尊重,司法受到重創,法治變成了一團糟,不就是那些殖民地餘孽在作奸犯科嗎?香港司法必須改革,不稱職的法官必須讓其提早退休,以維護香港法治的尊嚴。司法亂了,香港就亂,司法尊重國家憲法,忠實地按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執行,天下大治。朗朗乾坤必須有忠於法治的法官,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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