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法律條文多不了解,甚至看都沒看過,但他們一生都不會犯法,因為他們有道德底線和做人的準則。相反有些人對法律研究得通透,卻去鑽法律漏洞,發明出各種方式去犯法,逃避刑責。他們煽動人去擾亂社會秩序,叫”去飲”而不叫上街搞事,叫”鳩嗚”去侮辱人,作出挑釁性行為去激怒人。他們在鏡頭前不動手,以留下非暴力的印象逃避法律刑責,但一旦沒有鏡頭對著就坑蒙拐騙,傷天害理的事樣樣做齊。他們以不留犯罪證據為做人處事準則,根本談不上法治意識。這些人正是社會蛀蟲的典型代表人物。
李柱銘、黎智英、毛孟靜等正是這類人的代表,連他們培養出的小隨”蟲”如黃之鋒之流就是這類厚顏無恥之輩。他們阻撓30萬人簽名支持的引渡逃犯條例,卻要人去服從幾萬人的的意見,實是荒天下之大謬。世上那有多數服從少數的民主,學了霸王硬上弓的做法,卻沒有霸王的實力,實是人間大笑話。世上任何人犯法都得受審判,那有不能引渡之理。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那有因政治理由而要法律讓位於政治。搞政治也得按憲法規定,以法治國,不能以你的意願治國。法律有漏洞就得補上,容不得你撒野。
在公眾場合撒野,法律必須管,用任何手段和粗野行為擾亂秩序就已觸犯法紀,不是動手打人才叫犯法。打人是施暴,挑釁滋事是擾亂公安,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則這個社會難有安寧。無論大人小孩,只要犯法都要受到懲罰,不是年紀小就可殺人放火,胡作非為,只是年紀小,如知道悔改,則可予以減刑,否則不應輕輕放過。像黃之鋒這種積犯,本性難移,是社會的危險人渣,如對他寬大,不但毫無好處,還會使他變本加厲為害社會。這些人法治觀念薄弱,除了沒有家教,主要還是甘被反華勢力利用。
世界總有反華份子,以為自己是統領世界的主宰,見不得中國強大,諸多刁難和挑剔。中國歡迎友好人士來華發展,但對巧取豪奪之輩,則讓他見鬼去。李柱銘之流代表了西方反華勢力的利益,想主宰香港法律,為擾亂中國的顏色革命鳴鑼開道。這些人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想鑽法律空子,出賣國人利益,向西方反華主子邀功。他們誘導意志薄弱的人墮入陷阱,為微小利益出賣民族大義。法治意識實是做人的道德根本,以維護大眾利益,國家利益為準繩,堅守道德底線,遵紀守法,守護人民和國家的安全和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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