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倫理
统一中國,解放台灣,必須立台灣特別行政區或自治區基本法,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鞏固國權、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永矢共同遵守。台灣實行三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台灣主權屬於全體中國人。台灣國籍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國民。台灣特別行政區地域為現有區域,屬於中國一部份,不得變更。台灣各民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56個民族享有同等權利,不分彼此,一律平等。台灣區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台灣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歧視。
台灣人民人身自由獲得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居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之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任何非法逮捕或拘禁,本人或他人可向法院聲請追究,於24小時內依法處理,不得拒絕。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應考服公職權。人民有依法納稅,依法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義務。人民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台灣自治區基本法之保障。以上自由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依法懲戒,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外,被害人得依法向政府請求賠償。
解放台灣,統一中國,必須把台灣特別行政區或自治區基本法立好,解除台灣人民的疑慮。台灣一國兩制有別於香港,台灣中國籍公民有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在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後,由中央軍委統一指揮,保家衛國,服務人民。統一後,台灣政治家可參與全國人大和政協工作,也可參與國家治理工作,經中央組織部提拔、培訓,擔任外交官、部長、副部長等職務。統一後,台灣人民就是國家人才資源,實現他們為全國人民服務的志願。只要是人才,國家都會重用,願所有青年都胸懷祖國,放眼世界,為國家和人民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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