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倫理
黎智英是特大危害國家安全罪犯,批准英國律師為其辯護,非常荒謬。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是什麼人,特區政府委以重任,為國家安全守尾門是否合適,必須認真審視。當然,這幾個人會否枉法,接受英國律師意見放掉黎智英,需要用事實說話。國家必須有最後守門手段,不能放過黎智英這種大漢奸。現在只是考驗階段,我們有顧慮是必要的,但國安法指定法官批准了黎智英聘用英國律師,而且還否決了律政司上訴,堅持原判,並要律政司付堂費,再堅持已沒意義,國安處應有後續辦法處置。
黎智英罪大惡極,人人得以誅之,違反國安法,事實清楚,香港愛國同胞那一個認為他沒有違反國安法?作為國安指定法官,他們會有不同看法嗎?反正黎智英是階下囚,逃是逃不掉的,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如有枉法企圖,在國際上製造包庇國安罪犯,為其解脫的罪惡意圖,國家可把這些人一次過抓起來,給以必要的懲罰。國家必須有嚴厲執行國安法的意志和決心,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對於製造國安漏洞的法官更不能讓他知法犯法,違反人民對國家安全維護的意志,放棄對漢奸的懲罰。
如果這三位法官有意勾結英國律師,在國際上製造一場反華大戲,香港國安處也應以國際大龍鳳,表演給世界看,讓他們知道中國人維護國家安全的意志。這邊三個法官放過了黎智英,那邊國安處即庭逮捕黎智英和三位法官,把他們送上國安法庭,審一審,看那一個法官有罪,那一個法官無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沒有人能包庇犯了國安法的犯人,也沒有人能凌駕國家憲法之上,不受國安法管治。總之,國安處必須執行國家憲法,守護國家政權,大公無私,維護國家利益,做忠於人民的國家公務員。
無論這三位法官的動機如何,都為香港23條國家安全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考。對於知法犯法,破壞國家安全,玩忽職守,製造事端的人都要予以懲罰。法律沒有死角,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香港法律改革,去殖民地化已講了多年,普通法與大陸法有區別,但絕不能在國家主權和安全上有區別,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守護人民利益。法律是嚴肅的,不是兒戲,沒有在中國執業的資格,就不能想來就來賺香港人的錢。這是香港法律必須進行改革的重要一點。國安處必須及早做步署,不給違反國家安全法的人留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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