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是市民維護治安的公器,在整個事件中,看到的警察確是修養和行為極為克制,沒有警威,不像有能力維持秩序的警察。據說當日擾嚷三個多小時,始結束,沒有藜庭掃穴之勢,也屬世間少有。這位女教師在警戒線內鬧事,警察幾經勸誡還不肯走,最後警察給搞到無辦法也都不去理她了。這種一點警威都沒有的現象,不是社會之福,而是社會動亂的開始。人人都視警察如無物,何治之有?
阻差辦公,不聽勸阻,作為警察,應即捕即控,送上法庭,那有那麼多解釋?特別在政治上,借題發揮,擾亂社會秩序,更不能辜息,否則後患無窮。我有政治訴求,我不聽警指示,你有政治訴求,可以去佔領中環,他有政治訴求可以去佔領立法會,這個香港還怎樣管治?香港警監會委員應對法治有正確定義,不要把監察濫權,變成把執法的警察變成膽小如鼠的人,要容他們執法有適當的警權。
不用適當的武力,如何可以制止突發事件,迅速處理街頭事件?法輪功在人多的街頭擺攤搞剖屍表演,接報應派人勸走。誰若是誤入警方設的警戒線,若勸其退出,不走者即捕即控,佔領中環者也要快速處理,勸其退走,不聽勸止者也應將其驅散,逮捕領頭者,即捕即控。搞政治要懂守法,要遵守民主和自由的規範和準則。不守法者,沒有資格享有民主和自由的權利,應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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