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般都由政府頒行,由社會大眾根據情況提出定立意見,再由立法部門研究,三讀通過。法律可以增減,可以修改,也可以廢除,但都必須由立法機構根據民意,經過立法機構的研究後,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制定,成為法律,人人都要遵守。在制定過程中,你不一定同意,但一旦成為法律,你就必須遵守,否則就屬違法。不守法,社會就沒有秩序可言。你一套,我一套,社會就亂了套。
有法不依,有法不執行,比沒有法律更可怕。你可以不執行這條法律,我對那條法律不喜歡,也可以隨便破壞,這個社會就沒有法律和秩序可言。香港可貴的就是有法治精神,如果戴耀廷"公民抗命"、"愛與和平"能夠掩蓋其破壞社會秩序的本質,那社會還有誰要守法呢?學生可以不遵守校規,不按校董會遴選校長的條例,而要按他們的喜好選校長,這家學校還怎麼管治?不守法就不會有秩序。
如果中央不按反對派的意見選特首,如果學校不按學生的要求選校長,就威脅要佔領中環,要罷課,這種社會還怎麼管治。有法不依,有例不循,不按正常渠道立法修法,都是破壞社會法律和秩序的行為,不容於社會。無法就會無天,就會沒有公理,就會暴戾橫行,社會就不會有安寧。香港反對派要香港永無寧日,實在是香港的悲哀。法律為社會大多數人的共識,必須獲得尊重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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