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倫理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法律常識。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全部是律師出身,破壞社會安寧,抗拒政府禁令,牽頭堵路,阻礙公共服務,全部罪成,被判監禁,但卻獲緩刑,也即是說,在一定時間內不重犯,就無需坐牢了。另一邊廂,同案同犯,雖然也是知法犯法,但都不是律師,被判監禁,就全部即時收監。這是什麼原因?莫非這些不用監禁者有脫身的特異功能?據知情人透露,上述三人脫罪,是用民主自由理由抗辯,也就感動了法官,格外開恩,使法律一下子變成無牙老虎。原來"民主自由"是免死靈符!
為了民主自由而犯法,不用接受法律制裁,那人人都用這個理由去堵路,妨礙公共秩序,這個社會還能有安寧嗎?這個法官的判決肯定有問題,雖然他有權這樣判決,但律政檢控機構有權提出上訴,把違法者繩之以法,杜絕危害社會的犯罪份子找藉口逃脫。法官律師都是法律工作者,特別上述三個人都是資深法律老波骨,難說這位法官不是他們的學生,或學生的朋友,也做出了私相授受,知法犯法之事。就算這位法官沒有這種情況出現,只是一時鬼遮眼,律政檢控得即時糾正,提出反對意見,為社會維護法紀。
法律當然有例外,有人情、社會倫理等考慮,但上述三人是與社會和政府對抗的慣犯,自稱是"民主鬥士",為英國延續在香港的影響力而戰,勾結外國勢力,唱衰中國,擾亂民心,暗中支持港獨的漢奸,怎會是民主的鬥士?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為國家繁榮、人民安康的生活而奮鬥。他們三人為分裂香港,給國家製造難題,要香港延續殖民統治的影響力,壓低人民維護國家主權的願望,危害國家發展利益,讓香港陷於被西方反華勢力魚肉的境地。這是什麼民主?香港能給他們這樣做的自由嗎?別癡心妄想了吧!
香港絕不能讓這種人逃出人民的懲罰,必須讓分裂國家,賣國求榮者接受法律制裁。只有把這些人民公敵繩之以法,法律公義才能彰顯,不能讓狡辯者"捩橫折曲",成為法律漏洞的得益者。對於這麼明顯的叛國者都能獲得格外開恩,香港的法律還有什麼威嚴?還有誰會尊重香港的法律?這是一起非常嚴重的法律事故,香港律政司必須認真對待,重拾人民對法律的信心和尊重。國安法已經出台,國家安全教育日剛剛過去,法庭即出現這個大漏洞,這起嚴重事故,特區政府如不認真處理,人民還怎樣相信這班管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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