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的暴徒梁天琦被判囚六年,盧健民被判囚七年,黃家駒被判囚三年半,即時入獄,罪有應得,但這些年青人都只是被利用的無腦之人。他們都接受過美國中情局派到歐洲接受顏色特訓的一千人中的成員,是顏色革命的走卒,不是主帥。主帥是戴耀廷、陳健文和朱耀明三人,他們以“違法達義”號召年青人走上街頭,破壞社會秩序,妄圖推翻人大決定。這些人到目前紋絲未動,我們很想知道他們後面到底是什麼人讓他們煽動暴亂、核爆中環、違反國家憲法、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這些人沒有擲磚、沒有打警察、沒有放火燒車、沒有攻打立法會,沒有衝擊警察防線,沒有向警察淋尿、沒有鳩嗚、沒有打碎門窗,但這些人造謠生事,挑動年青人犯罪,製造社會動蕩,是否就可放過他們呢?他們的行為屬政治性,用口和思想去影響人犯法,反對國家最高人民議會的決定,難道犯罪性質屬政治性就不算罪嗎?毛澤東領導革命,他沒有放過一槍,殺過一個人,難道他就不是革命成功的功臣嗎?要是他被蔣介石抓到,他不用去服刑嗎?戴耀廷核爆中環,“以愛與和平”推翻特區政府,他不是功臣嗎?
顏色革命不論用詞多麼好聽,都是為推翻政權。那一個革命不是以人民名義作號召,那一個革命不是為“民主”和”自由”而戰。革命從來都是”成者為王,敗者為寇”,那一個失敗者會敗了之後還可以穩坐釣魚台?我們要問,這些煽動人去佔中的”雨傘革命”組織者為什麼還可以紋絲不動,穩坐釣魚台?香港的法律工作者必須問律政司,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是不是法律,香港實行普通法是否可以置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於不顧?政治犯罪不是罪,人們都用好聽的話去擾亂社會、製造謠言、煽動犯罪都不犯法,那是什麼”政治”?
佔中三子其後台是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等團伙,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團伙後面就是英美反華勢力。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政治團體不能與外國勢力聯系,這麼嚴重的違反基本法行為也不屬犯法嗎?我們辜且不去追究與外國勢力勾結這一環節,可以直插爛蘋果黎智英等人煽動”雨傘革命”這一條罪。”雨傘革命”對香港犯下的罪行是時候收網了,應把”雨傘革命”的組織者和煽動者繩之以法。我們可以不判他們死刑,也不需判無期徒刑,但判個十年八載也非常有必要。只有這樣,香港才可贏來未來十年的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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